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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疆艺术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禁烟的暂行规定(试行)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9-01    点击:

    为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全面防范火灾隐患,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,控制和减少吸烟对他人的危害,展现学校师生良好的精神面貌,创造文明、洁净、温馨的住宿环境,创建无烟学生公寓。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的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  第一条  学生公寓是人员密集场所,在公寓内吸烟、使用明火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、危害自己及他人身体健康,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,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吸烟,在学生公寓吸烟属违纪行为,应给予必要的处理。

    第二条  对在学生公寓吸烟学生的处理:

    情节较轻的,如在学生公寓吸烟或存放烟、烟灰缸(含自制烟灰缸)、打火机等,被发现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加以改正的,由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;

    情节较重的,如在学生公寓吸烟或存放烟、烟灰缸(含自制烟灰缸)、打火机等多次且不知悔改的,3次及以上,给予警告处分;5次及以上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8次及以上,给予记过处分;

    在学生公寓吸烟造成火灾隐患,引燃物品未造成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;

    在学生公寓吸烟造成火灾隐患,引发火灾或致人员伤亡的,或被公安机关判刑的,或其他对学校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  凡是在宿舍内发现烟、烟灰缸(含自制烟灰缸)、打火机、烟头但无当事人承担责任时,给予宿舍全体成员通报批评;多次发现烟、烟灰缸(含自制烟灰缸)、打火机、烟头但无当事人承担责任时,给予宿舍全体成员处分3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,5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8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处分;若违反规定者为非本宿舍人员,被访宿舍成员有责任和义务检举,并按上述规定给予被检举者相应处理。

      因违反禁止在学生公寓吸烟的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,停发本学年的各类奖学金、助学金,评先评优资格予以取消。如是学生干部,清退出学生干部队伍。

      因吸烟造成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者,需照价赔偿损失。致人伤残的,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滋事者全部承担,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。

     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党委学生工作部(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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